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對涉藥、涉醫、涉煙、涉酒廣告和廣告代言人進行了嚴格的規范。
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10周歲以下孩子不得做廣告代言人;以代言人名義和形象做推薦證明的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和醫療廣告,今后將不得在公眾媒體上出現。
10周歲以下孩子不得做廣告代言人
修訂草案規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針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含有以下內容: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新增的這一條款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但同時也遏制了目前親子真人秀節目引發的一系列明星子女瘋狂代言的現象。
不過,有關人士分析認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義做廣告宣傳,屬于廣告表演,不屬于廣告薦證;廣告表演者無須為角色行為負責,而廣告薦證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由于童星們有一定名氣,他們為廣告做宣傳的行為屬于代言。
醫藥醫療廣告不能宣稱“療效”
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修訂草案還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以后,不但明星不能代言醫療醫藥廣告,一般人也不能代言。
煙草廣告不能“登”上公共場所